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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又不是神!解盲前能知道結果?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明文禁止內線交易,以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取得之優勢,買賣股票以取得利益,造成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可預期之風險。問題是,但凡立法禁止內線交易的國家,對於何謂「重大訊息」均僅做原則性規範,缺乏明確的定義,雖可賦予司法機關彈性解釋的空間,但也因而在司法判決實務上,屢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成立之時點」判定所掀起的爭議。


浩鼎乳癌新藥OBI-822臨床試驗解盲的結果,未達主要療效指標,五名公司高層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涉嫌內線交易罪名起訴;該案件雖仍在審理中,但以浩鼎案為教材,適足以顯現:儘管生技早已在政策上確立為重點發展產業,但是,投資人、媒體、乃至法界人士對新藥研發這個新產業仍十足陌生,對臨床試驗、解盲作業、申請藥證等環節及相關規定也欠缺了解,是以本案解盲結果是否可預知、解盲訊息重大訊息認定、發布、乃至成立時點,都成為檢辯雙方爭執的重點。


回顧浩鼎案發生,始於OBI-822解盲結果未達標,這個結果和解盲前各方看好、股價一度來到755元歷史高價的落差太大,因而引發投資人恐慌,造成股價崩跌。在媒體似是而非的報導渲染下,檢方接獲檢舉後,開始偵辦浩鼎案是否早知解盲結果,故而公司內部人解盲前出脫持股,將有觸法之嫌。


檢調在經抽絲剝繭的嚴查密訪後,證實恪守國際臨床試驗標準(GCP)和解盲作業規範的解盲作業,確實無法在事先知道解盲結果,因而改以解盲前半年、2015年8月28日浩鼎召開決定解盲時機的國內外專家會議,為認定重大訊息成立的時點。浩鼎召開該會議原意在尋求國內外專家共識,決定適當的OBI-822解盲時機;因為該原始計畫書以參加該試驗的349名乳癌末期轉移病人為受試者,在復發人數達289人時,為解盲唯一條件。


但,該試驗自2010年起跑已執行五年餘,專家會議召開時,浩鼎內部已知289人將不可能達成。起訴書認為,289目標達不到,會降低試驗計畫所設定的檢定力90%、主要療效指標P值∠0.05的成功率 ;因此,OBI-822申請藥證成功機會也將微乎其微。內部人知曉這些解盲前參考數據才賣股,但在會議後所公開的8/31的重大訊息卻未揭露289復發人數達不到,因而認定內部人賣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涉嫌內線交易而將之起訴。


因解盲結果未達標而遭起訴,浩鼎案再度讓生技製藥業為之譁然;而「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內線交易,係指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明確消息,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行為;但,起訴以2015/08/28專家會議為重大訊息成立時點,其前提必須此一訊息因果十分明確;但,復發人數未達目標數289,是否就足以判定此一試驗解盲結果一定無法達標?為此,截至目前,檢辯雙方已要求傳訊九名外部專家和負責審核新藥臨床試驗數據的醫藥品查驗中心臨床或統計專家作證,他們本於專業和經驗的說法如一,均證明復發未達預定人數,並無法以此預 測解盲是否過關。出席該專家會議的癌症流行病學專家、副總統陳建仁也直指:「又不是神!解盲前怎麼可能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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