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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拜杜法案」談國內相關技轉規範



原只是單純新藥試驗解盲,浩鼎案最後被控涉及內線交易外,還衍生貪瀆、行賄的案外案;關鍵即在於浩鼎與中研院的技轉合約。要正確解讀技轉的產學合作關係,必須從美國拜杜法案談起。

知名國際期刊「經濟學人」(The Economis)曾評價美國1980年頒佈實施的「拜杜法案」,為「半世紀以來美國最具創見的法律」。「拜杜法案」,正式名稱應為「1980大學與小型企業專利程序法」(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 of 1980, 35 U.S.C. 200 et seq.),是1980年由美國參議員 Birch Bayh 和 Robert Dole所提出;其受到如此推崇,主要是觀念和做法上的創新,大舉開放民間可移轉由政府資助研發的成果,澈底改變了產官學研的互動生態。


在這項法規鬆綁之前,美國贊助的科研成果和研發專利,都屬於聯邦政府財產;「拜杜法案」後,美政府將此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屬資助的學研機構及發明人,只要經過客觀、公正的評估機制,即可將技術移轉民間企業開發,專利擁有者或發明人則獲得技術授權金和報酬。


受此鼓舞,以美國大學為例,對照立法前後1979、1997 年所取得的專利成長了近十倍,其中很大一部分均來自生物醫學領域;因為生技產業是典型的知識經濟產業,專利對智財權的保護,是生醫發展的重要基礎,也被視為國勢強弱的重要指標。


美國是當今生技產業發展最成功的國家,不論就技術面、財務面、法規面、政策面,均值得取鏡學習;故而我國在1998年亦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目的在獎勵科技人才,提升科技水準,並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或利用,以帶動產業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


問題是,這樣的創新立法,與傳統公務員唯恐「圖利他人」的思維大相逕庭。浩鼎案中,檢方指控翁啟惠因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其主導中院技轉浩鼎,構成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貪污罪嫌,且未揭露利益衝突關係,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內規,最後以「違背職務行收賄」起訴。這項認定,即與 「科學技術基本法」創作人/發明人得依法取得被授權廠商股權的規定相悖。


「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精在鼓勵將學研機構研發成果技轉廠商,這樣政府才可望回收研發投資,而產業從研發成果找到產業或生產或商業發展新方向,亦可提高競爭力;因此,其本質不同於出售公有財產或執行政府採購案。廠商可依法取得技術授權,並無行賄之必要。


中研院幾度發布聲明,說明中研院技轉浩鼎流程沒有弊端,技轉事務由智財技轉處負責與廠商談判授權條件,再交由秘書長及副院長簽署決行,並未呈送院長層級核准。在技轉過程中,翁院係以技術創作人身分參與,接受相關諮詢,非執行公務的人員,並無「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其實,有關技轉,傳統思維還存在另一個迷思:是否由中研院技轉,即是成功的保證?廠商經評估覺得中研院研發成果符合其需要,在完成合約、交付技轉合約金之後,不僅要繼續投入相當人力、物力和資金開發,也需承擔不小的風險。


以浩鼎技轉的癌症疫苗為例,從技轉之後的研發、臨床試驗到成功上市的漫漫長路,充滿了不可測的風險,且投資幾近天文數字。如以為由中研院技轉,即意味成功或市場保證,可能造成事實認定偏差。過去就有數家和中研院合作的技轉廠商,因開發失敗、不甘損失,甚至一狀告進法院的實例。


看似複雜的浩鼎案,相關中研院與浩鼎技轉部分,檢方的指控成立與否,關鍵仍在於:當事者是否藉院長職務主導技轉案發展?此仍有待司法審理一一釐清,但,它給社會的一課,則是:如何在「科學技術基本法」的遊戲規則中,建立產官學研、乃至社會的多贏局面?切勿因浩鼎案,讓好不容易來自技轉的生技活水因而乾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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