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浩鼎新藥試驗解盲前,直到解盲後風暴中,最讓投資人惴惴感到不安的是借券不斷推高,一度破萬張,借券利息還來到二位數….。究竟何謂借券?與浩關案關係如何?
借券,其全名為有價證券借貸,根據證交所定義,是出借人(股票持有人)為賺取出借的收入,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收取擔保品,雙方依約定由借券人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的行為。
舉例來說,若甲方擁有台積電股票,可在雙方約定條件下,以一定的出借費率,借給想擁有台積電股票的乙方,在借券行為產生的當下,股票所有人的抬頭即已移轉至乙方,未來雙方可依約定於一定期限內,償還甲方張數相同的台積電股票。
根據法令規定,借券通常是6個月為期,並可在雙方同意下,展延兩次,也就是最高借券期可達18個月,但出借方與借券者都有提前決定終止該行為的權利。
也許有些投資人想問:想擁有台積電股票的乙方,何以不在市場買進?這可能牽涉到買方計算的成本,若乙方認為現在先以付出借券費率的方式,取得台積電的股票,後續再從市場買進,包括付出的股票買價、時間及手續費成本,相對較划算,這個交易就成立。
要特別提醒的是,借券是否代表一定是先借券賣出,再逢低回補,亦即乙方看空借券期間股價表現?答案是「不盡然」,因為目前股票能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套利交易不少,借券者目的可能不見得是想當下賣出,而是可以進行存託憑證轉換、權證履約,甚至是一籃子股票的包裝等,因此要解讀為市場空方的力量,與其說是借券,更精確的說法應該是「借券賣出」,比較是借券者實質看空股價所可能進行的交易行為。
借券V.S融券
根據證交所在前幾年的官方版解釋,在融券交易方面,投資人一方面需向授信機構借入標的股票,一方面委託證券商賣出股票,兩個動作同時到位,才有融券餘額的產生。而借券交易則是架構在出借人跟借券人的借券契約成立,在未還券前,借券餘額就會一直存在。
也就是說,融券餘額因為必須已經有賣出股票的動作,可以直接解讀為看空個股,但借券就像前面說的,部分是用於其他金融商品的包裝或套利,在沒有進行借券賣出前,不一定全然都象徵空方勢力。
而對投資人來說,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股東常會前的強制回補,融券會受制於最後過戶日前的強制回補,借券則沒有強制回補的規定,對投資人來說,相對具備彈性。
借券的平台
而在漫漫股海,要找到願意出借股票的甲方與想要借券的乙方,不見得很容易,因此,為服務有該等需求的投資雙方,借券平台分為兩種:一種是透過證交所的平台交易,佔整體借券交易量的九成;其中費率訂定方式,分為定價、競價與議借三類,因定價的費率遠不符市場行情,目前幾乎無人使用;而競價與議借的最大差別,則是後者可由買賣雙方就先行敲定的條件,輸入證交所平台,且擔保品無須存放證交所,因而在利率、議定條件與擔保品種類上,較具彈性空間。
除了證交所的平台,另一個則是券商自辦的借券平台,約佔借券交易的一成,透過券商自辦平台,出借方與借券者的利率、擔保品與提前還券等條件,都可採雙方議定。
值得留意的是,無論是透過證交所或券商平台,被證交所約束的內部人,都不得擔任股票的出借人;而借券人所需負擔的成本,除了交易費率外,其餘的成本應該就是出借期間擔保品所可能產生價值的隱性成本。
借券制度發展史
證交所的借券系統是在92年成立,94年6月取消借券目的審查,改採放空總量管制,95年開放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金融海嘯期間一度短暫宣布暫停借券賣出兩個月;而近年主管機關監理的標準,朝向持續放寬,包括延長借券交易時間、修正放空總量控管上限至前30個營業日成交日均量的三成,另外也開放可以雙向借券,亦即券商可向持有股票投資人借券後,再把股票出借出去,增加交易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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