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基亞事件和浩鼎案風波後,投資人對新藥臨床試驗解盲的定位,可能意味著高風險,結果往往是一翻兩瞪眼。事實上,解盲結果並不是非黑即白,即便解盲達標,也非一竿進洞,表示藥證就可到手;反之,解盲未達標,也不代表新藥失敗。這才是投資人正確解讀解盲結果所應建立的觀念。
藥物上市前要測試其臨床效果,經常採用雙盲試驗,也就是將受試對象以隨機分配方式編入對照組及實驗組,對照組給予安慰劑,實驗組給予測試的藥物;雙方的試驗條件控制完全相同,無論是受試者、醫護人員或觀察試驗進行的實驗人員,都不知道誰是對照組或實驗組。直至研究結束,才進行資料解盲與分析。
所謂解盲達標,亦即使用測試藥物的實驗組,顯示比服用安慰劑的對照組更好的療效,且其差異達到統計檢定上的顯著意義,亦即P值小於0.05( P-value < 0.05 )。
不過,單靠P 值來判定藥物是否有效,仍存在一些盲點。解盲公布臨床數據,並非像彩券兌獎一般,只看它過關與否;P值是重要數據,卻不是唯一的標準,尤其解盲的臨床數據判讀非常複雜,除非好得不得了或療效很差,否則,大部分試驗結果都落在中間值,需要專家就新藥的安全性、存活期、免疫反應、生活品質、目標疾病是否仍乏有效治療、是否對某些特定族群有效等,各項條件加以分析、評估。
例如一個新藥試驗解盲結果,其P值僅低空掠過,且臨床上還伴有很大的副作用,但其適應症仍乏有效的治療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查驗登記的法規審核往往採取彈性思考,只要仍有病人可能從用藥獲益,仍會核發藥證。反之,同一解盲結果,但目標疾病已有其它新藥選擇可用,要拿到藥證機會就相對很低。
那麼解盲未達標呢? 是否就代表這個藥從此失敗?
那也未必!以抗晚期黑色素瘤的「溶瘤病毒新藥T-VEC (商品名稱Imlygic)為例,其主要療效指標/總體存活期(OS)並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 P = 0.051 ),但Imlygic安全性高,加上當時治療晚期黑色素瘤的新藥不多,因此,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US FDA)仍在2015年10月批准Imlygic上市。FDA很少單獨採用一個數據來判定新藥核准與否。
各地區法規差異,也可能讓同一達標的新藥解盲數據,在不同國家區域,遭遇不同的結果。例如,近期智擎與Nanobiotix共同開發的PEP503 第二/三期臨床試驗解盲結果達標( P = 0.042 ),依此一結果可加速歐盟(CE Mark)的認證,卻不一定能直接申請美國與亞洲新藥藥證。
這是由於歐盟對PEP503認定為醫材,而美國與多數亞太地區國家卻將其定位為新藥;「如果PEP 503要申請藥證,可能該第二/三期試驗的樣本數仍不夠。」一位分析師表示。由此可見,各國法規差異,也可能讓解盲達標的新藥/醫材有不一樣的命運。
以浩鼎解盲的OBI-822 001試驗為例,當初臨床設計也是第二/三期,前面45名病人是二期,接下來三期若達標,在台灣可視為可申請藥證的樞紐性試驗;但在美國,則是概念性驗證(Proof of Concept)試驗,這就是兩地法規差異。假設這次浩鼎解盲達標,浩鼎也可以據此和美國FDA溝通,爭取核准新藥藥證。
因為該試驗是以轉移兩個器官以上的末期乳癌病人為對象,這些病人仍乏可兼顧安全性、生活品的有效治療;這也反映台美兩地藥政機關的立場差異;台灣TFDA(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著重藥物監理的角度,而美國FDA多從病人福祉出發。
浩鼎乳癌新藥OBI-822第2/3期解盲算失敗嗎?
其實不然。其解盲結果,試驗組確實沒有在統計檢定上勝過對照組,但除了顯不顯著的冰冷數字外,透過此次解盲,卻得到了更多關於醣疫苗與醣類藥品的科學證據:對於有產生抗體的患者而言,其療效確實相當顯著(P=0.001)(待查),且「療效和能產生的抗體量呈高度的正相關」,這也是為什麼解盲後,浩鼎能以該結果登上2016 ASCO(Oral Presentation)的原因。
再者,從浩鼎的解盲結果,也得知了患者能產生的抗體量(IgM、IgG)強度比例分佈,以及因產生抗體所造成的浸潤效應對臨床試驗的影響。透過上述科學證據,能更精準地去設計未來的臨床試驗,並建立一套篩選病人的模式,以符合精準醫療的趨勢。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曾評論解盲結果雖未達標,卻是「科學上的成功」,因為這個解盲所得到的科學證據,比統計檢定是否過關來得更重大;可見解盲結果不一定能為新藥開發成敗定江山,產業界和投資人都必須接受一再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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